您好,以下是根據 2026/1/20 的會議中的討論結果,為保障我們未來大樓改建的權益所整理的合約修正建議。
| 合約條款 | 調整建議 | 我們的想法與理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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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限定實施者資格若建商需更換實施者,應限定其資格。 例如:公股銀行轉投資的建經公司、或公股資產管理公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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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建材設備表與樓層說明1. 建設公司提供建材設備表,以釐清日後交屋介面。 2. 請敘明欲興建之樓層,如地下X層,地上X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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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明確合建條件合約需白紙黑字載明「公設比」與「合建比例」的計算公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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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以原樓層選配及計算價值敘明各戶以原樓層進行選配及計算價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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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選配規劃與找補說明1. 選屋時應分配「合適面積」,儘量減少找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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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交屋時繳交差額價金皆為交屋時繳交差額價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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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信託專戶規定乙方....建築融資,並開設信託專戶,專供興建本案之使用,且不得以.... 增加部分文字,明確規範信託專戶用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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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釐清占用定義請釐清,若出租或自用下,信託登記前,是否要排除「占用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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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延長搬遷通知期間若出租,接獲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太趕。至少應提早通知,如核准都更後起算6個月內。 都更核准後,建商申請建照約3~6個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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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建議定額補償建議定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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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點交與搬遷寬限1. 增加搬遷通知時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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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完工期限與延誤條款調整● 第3款:「不可歸責於乙方」之天然災害...... ● 第5款:建材缺貨.....,以乙方提出證明缺貨或缺工與進度延遲有明確關聯。 ● 第8款:鄰損是建商造成,但是要我們承擔延後責任,應該刪除或定期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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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提高違約金額違約金額過低,建議採補貼租金之2倍日額計算,且上限不封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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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費用歸屬釐清● 營業稅:由建商負擔。 ● 管理基金與綠建築基金:由建商負擔。 ● 內外瓦斯管線費:由建商負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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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稅捐費用負擔調整調整為:「依法應由甲方負擔之稅捐及費用...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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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點交後費用負擔甲方.....不論以點交及遷入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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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社區代管費用規定.....,增加:乙方同意於社區代管期間不向甲方收取費用,並將甲方預收之前述費用轉交給管委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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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
住商管理分離規劃時應考量「動線」與「管理機制」的分離,避免互相干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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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釐清違約責任範圍釐清:若其他住戶違約,但甲方未違約,不視為甲方違約,且各區分所有權人間無連帶擔保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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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限縮延遲罰金範圍延遲罰金應限縮在影響到流程或興建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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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
增加退場機制若報核後,特定年限內未完成整合或取得建照,地主可解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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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刪除銷售金額比例刪除銷售金額之2%,應只有支付銷售費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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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建商需更換實施者,應限定其資格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避免建商隨意將案子轉手,確保對象單純。
🛡️ 理由:
目前合約對地主風險太大,應加上限制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事先明確建材規格與樓層規劃,避免交屋時發生認知落差。
🛡️ 理由:
建材與樓層規劃應在合約中明訂,確保建商履約標準清楚透明。
合約應載明「公設比」與「核建比例」的詳細計算公式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爭取分配比例提高,並確保「分回面積不低於原建物總面積」。
🛡️ 理由:
防止公設比灌水,保障室內實際使用面積。
敘明各戶以原樓層進行選配及計算價值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確保選配方式公平,避免高低樓層差異造成不合理的價差。
🛡️ 理由:
以原樓層為基準,保障各住戶權益的公平性。
1. 選屋時應分配「合適面積」,減少找補。
2. 找補價格應提出草案。
🛡️ 理由:
避免坪數落差太大需補繳巨額現金,價格標準應事先講清。
皆為交屋時繳交差額價金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還沒拿到房子前就要付錢不合理,建議統一在交屋日結算。
🛡️ 理由:
付款時機應明確規範為交屋時,保障雙方權益。
乙方....建築融資,並開設信託專戶,專供興建本案之使用,且不得以....
💡 我們的想法:
確保建商的融資資金專款專用,不被挪用。
🛡️ 理由:
信託專戶可保障工程款項的安全性,避免建商財務問題影響工程進度。
請釐清,若出租或自用下,信託登記前,是否要排除「占用」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合法的出租或自住不應被視為占用,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。
🛡️ 理由:
應明確定義何謂占用,保障住戶在改建前的合法使用權利。
若出租,接獲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太趕。至少應提早通知,如核准都更後起算6個月內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給予住戶充足時間處理租約及搬遷事宜。
🛡️ 理由:
1個月時間不足,至少需6個月緩衝期。
建議定額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補償金額應明確訂定,避免事後爭議。
🛡️ 理由:
定額補償較為公平透明,便於雙方遵循。
1. 增加通知時間。
2. 建議點交不早於民國118年6月。
🛡️ 理由:
給大家處理租約、尋找新住處的緩衝時間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延誤條款應明確且合理。
🛡️ 理由:
建材缺貨需有明確證明,鄰損責任不應由地主承擔。
違約金額過低,建議採補貼租金之2倍日額計算,且上限不封頂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違約金應足以約束建商,避免隨意延誤工期。
🛡️ 理由:
以租金2倍計算較能反映實際損失,且不設上限才有實質約束力。
🛡️ 理由:
合建地主不出錢是原則。這些都是建商的開發成本或法定義務。
調整為:「依法應由甲方負擔之稅捐及費用...」
💡 我們的想法:
明確以法律為準,避免建商將不合理的費用轉嫁。
🛡️ 理由:
加入「依法」二字,確保只負擔法定應付費用。
甲方.....不論以點交及遷入否
調整為:甲方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完成點交後,自行負擔....
💡 我們的想法:
費用負擔應以點交完成為準,而非模糊的「遷入」標準。
🛡️ 理由:
點交是明確的時間點,避免因遷入時間不一致產生爭議。
.....,增加:乙方同意於社區代管期間不向甲方收取費用,並將甲方預收之前述費用轉交給管委會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代管期間不應額外收費,且預收費用應移交管委會。
🛡️ 理由:
保障住戶權益,確保管理費用使用透明,不被建商占用。
要求建商在規劃時,考量「動線」與「管理機制」的分離。
🛡️ 理由:
避免未來因公設維護費用分攤不公,或互相干擾。
釐清:若其他住戶違約,但甲方未違約,不視為甲方違約,且各區分所有權人間無連帶擔保責任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每戶應對自己的違約負責,不應連帶受到其他住戶影響。
🛡️ 理由:
避免因他人違約而受牽連,各戶權責應分明,無連帶擔保責任。
延遲罰金應限縮在影響到流程或興建時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罰金應針對真正影響工程的延遲。
🛡️ 理由:
合理限縮罰金適用範圍,避免因小延誤就被罰款。
若報核後,特定年限內未完成整合或取得建照,雙方得解約。
🛡️ 理由:
防止建商無限期拖延,地主應有解約權利。
刪除銷售金額之2%,應只有支付銷售費用。
💡 我們的想法:
不應以銷售金額的固定比例收費。
🛡️ 理由:
2%比例不合理,應改為實際發生的銷售費用。
根據附件《合建契約追蹤修訂版本及參考資料.pdf》與我們的建議進行比對,以下是詳細的回應狀況分析。
| 網頁建議項目 | 回應狀況 | 契約具體回應內容 |
|---|---|---|
| 2-1 限定實施者資格 | 部分回應 | 雖未直接限定「實施者」須為公股,但第六條明確指定由公股銀行辦理信託並委託建經公司。 |
| 2-2 樓層說明與建材 | 已採納 | 第一條載明興建地上 24 樓、地下 6 樓;第九條第四項承諾依建材設備表施工。 |
| 3. 明確核建與保底 | 已採納 | 第三條第一項明確列出保底條款:「確保分回面積不低於原建物總面積 467.60 ㎡」。 |
| 4-1 原樓層選配 | 已採納 | 第三條第一項第 1 款規定:「甲方分配之更新後建築物樓層,依其原有合法建築物樓層予以對應分配」。 |
| 4-6 找補價格說明 | 已採納 | 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詳細說明找補原則,並明定以代銷公司底價表為基準。 |
| 4-7~9 交屋日結算 | 調整採納 | 契約修訂為「請領使用執照時一次繳清」,雖非交屋當日,但已較簽約即付往後延遲。 |
| 6-5 信託專戶專款 | 已採納 | 第六條約定由公股銀行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;且第五項明定不得以甲方土地作為融資擔保。 |
| 7-1 釐清占用定義 | 已採納 | 側邊註解明確標註:「占用係指無權占有」,保障點交前租客或自住權益。 |
| 7-2 延長搬遷通知 | 未採納 | 第七條第二項仍維持「通知點交之日起一個月內」騰空。 |
| 7-4 定額租金補貼 | 已採納 | 第七條第四項明確訂出每月 170,000 元租金補貼及每戶 5 萬元搬遷費。 |
| 7-5 118年6月前不點交 | 未載明 | 契約正文未見日期限制,僅提及點交日期依書面通知函為準。 |
| 9-1 完工延誤條款 | 部分回應 | 第九條第一項列出不可歸責事由;但第 8 款鄰損因素仍保留在免責範圍內。 |
| 9-2 提高罰金且無上限 | 未採納 | 第九條第二項仍維持「工程總造價百分之十五為賠償上限」,且以造價萬分之一計。 |
| 10. 費用由建商負擔 | 部分堅持 | 第十條仍要求甲方分擔部分稅費,建商在註解強調「使用者付費」及「預售屋慣例」。 |
| 10-10 點交後負擔 | 已採納 | 第十條第十一項修改為「自通知交屋第七日起」自行負擔水電瓦斯。 |
| 10-14 社區代管費 | 部分回應 | 第十條第十四項仍要求預繳六個月管理費,未明確載明代管期間免收費用。 |
| 12. 違約連帶責任 | 已採納 | 第十二條第二項第 4 款雖提及他戶違約,但僅作為乙方之免責,未要求甲方負擔連帶賠償。 |
| 13-2 增加退場機制 | 已採納 | 第十三條第二項新增:「簽約日起二年內尚未報核,雙方皆得主張解除契約」。 |
| 17-3 刪除 2% 管理費 | 未採納 | 第十七條第三項保留 2% 管理費,但加註說明係用於代辦金流與產權流程行政費。 |
雖未直接限定「實施者」須為公股,但第六條明確指定由公股銀行辦理信託並委託建經公司。
第一條載明興建地上 24 樓、地下 6 樓;第九條第四項承諾依建材設備表施工。
第三條第一項明確列出保底條款:「確保分回面積不低於原建物總面積 467.60 ㎡」。
第三條第一項第 1 款規定:「甲方分配之更新後建築物樓層,依其原有合法建築物樓層予以對應分配」。
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詳細說明找補原則,並明定以代銷公司底價表為基準。
契約修訂為「請領使用執照時一次繳清」,雖非交屋當日,但已較簽約即付往後延遲。
第六條約定由公股銀行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;且第五項明定不得以甲方土地作為融資擔保。
側邊註解明確標註:「占用係指無權占有」,保障點交前租客或自住權益。
第七條第二項仍維持「通知點交之日起一個月內」騰空。
第七條第四項明確訂出每月 170,000 元租金補貼及每戶 5 萬元搬遷費。
契約正文未見日期限制,僅提及點交日期依書面通知函為準。
第九條第一項列出不可歸責事由;但第 8 款鄰損因素仍保留在免責範圍內。
第九條第二項仍維持「工程總造價百分之十五為賠償上限」,且以造價萬分之一計。
第十條仍要求甲方分擔部分稅費,建商在註解強調「使用者付費」及「預售屋慣例」。
第十條第十一項修改為「自通知交屋第七日起」自行負擔水電瓦斯。
第十條第十四項仍要求預繳六個月管理費,未明確載明代管期間免收費用。
第十二條第二項第 4 款雖提及他戶違約,但僅作為乙方之免責,未要求甲方負擔連帶賠償。
第十三條第二項新增:「簽約日起二年內尚未報核,雙方皆得主張解除契約」。
第十七條第三項保留 2% 管理費,但加註說明係用於代辦金流與產權流程行政費。
地主核心訴求:「合建地主不出錢」
建商立場:契約修訂版中,建商對於瓦斯管線、互易營業稅等仍堅持由甲方(地主)依比例負擔。這與網頁中的要求有顯著落差。
網頁要求:違約金不封頂
建商回應:契約保留了 15% 的上限,這對於地主而言,在大規模延工時可能無法覆蓋實際損失。
地主訴求:刪除銷售金額的 2% 行政手續費
建商回應:建商僅以註解解釋其用途(處理金流、過戶等繁雜手續),並未移除該費用。
這份 PDF 檔案是一份高度對應網頁訴求的「回應稿」,解決了以下核心安全感問題:
但是,在稅費成本分配與違約懲罰強度上,建商仍守住了自身的財務底線。